海关总署2013年第5号公告公布了最新《本国子目》,同时作废《2010版本国子目》。
《本国子目》是法定的归类依据,在归类应用、行政处罚中经常使用。
详情请查看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publish/portal0/tab399/info416010.htm
发布时间:2013-9-11 16:30:25